雇傭工人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27日,柳林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了一起雇傭工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案件。雙方當事人稱,2022年7月25日17點左右,包工頭周某雇傭的施工工人胡某在工作時意外摔倒后頭部受傷,隨后,周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將胡某送往柳林鄉衛生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胡某家中還有體弱多病的妻子和一名在校女兒,大女兒也已成家?,F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希望政府協助解決。
調查與處理
在調解現場,雙方就事故發生的經過進行描述,經了解,事發地點是在柳林鄉墨池村一段入戶路,系周某從私人處承包的工程項目,胡某是周某雇傭的零工。雙方就事故事實無爭議,主要矛盾焦點在于事故的定性及賠償問題上。胡某的家屬認為,胡某是在工作時間摔倒后死亡的,應該屬于工亡,賠償也應該比對工亡賠償標準予以賠償,提出了80萬元的賠償訴求。周某稱胡某本人自己意外摔倒,況且自身有既往病史,也存在因為摔倒引發既往病史導致死亡的可能,認為胡某也具有一部分責任,況且自己只是一個小小的包工頭,實在不具備這么高的賠償能力。經過多輪多次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由周某賠付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交通費等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33.5萬元。周平履行約定的賠付義務后,胡某家屬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胡某死亡一事再向周某要求其他任何費用。
法律分析
對于胡某的意外死亡,涉及幾個主要法律問題:一是案件定性問題,即應定性為雇傭工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還是工傷事故賠償糾紛;二是雙方應該承擔責任問題。
1. 案件定性
本案中的第一爭議焦點在于,周某與胡某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周某是從私人處承包的工程項目,且未掛靠公司,胡某受周某的雇傭進行臨時性工作,只是一個勞動服務提供者。胡某與周某之間屬于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因此,雖然胡某是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看似符合工傷的部分特征,但由于雙方并非勞動關系,就不能認定為是勞動法上所說的工傷,只能認定為人身損害。因此該案件是一起雇傭工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對于胡某的賠償問題只能適用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相關法律條款。
2. 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在工作中存在的風險應當具有一定的預見性,但其在提供勞務時未盡到注意義務,亦未做好自身防護,對死亡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周某作為雇主,未向雇傭工人胡某提供安全帽等防護裝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胡某的死亡后果亦存在過錯。因此雙方均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周某和胡某均需要對胡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責任,所涉及的賠償費用也應該由雙方根據責任大小承擔。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傭工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例,胡某與周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成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及法律顧問就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工傷與人身損害的區別進行了法律方面的講解,然后對胡某家屬、周某做了一次深度的普法宣傳和教育,對于案件成功解決起到了明顯效果。
通過本案,提醒雇主與雇傭工人應該增強防范風險的意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雇主應對雇傭工人提供充分的安全保護,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還可以為雇傭工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在事故發生后降低自己的損失。雇傭工人要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以作為勞務關系證據;在提供勞務時也應該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護自身安全。
來源:竹山縣司法局柳林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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